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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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实验日期:201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城镇燃气管理,包管燃气供应,避免和镌汰燃气清静事故,包管公民生命、工业清静和公共清静,维护燃气谋划者和燃气用户的正当权益,增进燃气事业康健生长,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生长妄想与应急包管、燃气谋划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ぁ⑷计寰彩鹿试し烙氪χ贸头<跋喙毓芾碓硕�,适用本条例。
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入口,都会门站以外的自然气管道运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质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切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自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事情应当坚持统筹妄想、包管清静、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燃气事情的向导,并将燃气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认真天下的燃气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遵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认真有关燃气管理事情。
第六条
国家勉励、支持燃气科学手艺研究,推广使用清静、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手艺、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建设健全燃气清静监视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执法、规则和清静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清静意识。
第二章 燃气生长妄想与应急包管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土地使用总体妄想、城乡妄想以及能源妄想,团结天下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形,组织体例天下燃气生长妄想并组织实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土地使用总体妄想、城乡妄想、能源妄想以及上一级燃气生长妄想,组织体例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生长妄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分备案。
第九条
燃气生长妄想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法和规模、燃气设施结构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す婺!⑷计┯Π懿椒ズ颓寰舶懿椒サ�。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证燃气生长妄想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勉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举行新区建设、旧区刷新,应当凭证城乡妄想和燃气生长妄想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生长妄想规模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妄想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切合燃气生长妄想征求燃气管理部分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妄想主管部分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妄想允许证或者墟落建设妄想允许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切合燃气生长妄想征求燃气管理部分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完工验收,并自完工验收及格之日起15日内,将完工验收情形报燃气管理部分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体例燃气应急预案,接纳综合步伐提高燃气应急包管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法、应急处置惩罚程序和应抢救援步伐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燃气供求状态实验监测、展望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欠缺、供应中止等突发事务爆发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动用储备、紧迫调理等应急步伐,燃气谋划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肩负相关应急使命。
第三章 燃气谋划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法选择燃气谋划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谋划,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谋划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谋划实验允许证制度。从事燃气谋划运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燃气生长妄想要求;
(二)有切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认真人、清静生产管理职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职员经专业培训并审核及格;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分核发燃气谋划允许证。
第十六条
榨取小我私家从事管道燃气谋划运动。
小我私家从事瓶装燃气谋划运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划定。
第十七条
燃气谋划者应当向燃气用户一连、稳固、清静供应切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清静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按期举行清静检查。
燃气谋划者应当公示营业流程、服务允许、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凭证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谋划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供气;
(二)倒卖、典质、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谋划允许证;
(三)未推行须要见告义务私自阻止供气、调解供宇量,或者未经审批私自休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谋划允许证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提供用于谋划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清静条件的场合贮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置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私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允许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私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谋划、服务运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谋划者对其供气规模内的市政燃气设施、修建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肩负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刷新的责任。
管道燃气谋划者应当凭证供气、用气条约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肩负响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谋划者因施工、磨练等缘故原由需要暂时调解供宇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凭证有关划定实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务影响供气的,应当接纳紧迫步伐并实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谋划者休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规模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事情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分报告,经批准方可休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管理部分应当接纳步伐,包管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谋划者暂时调解供宇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实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谋划者因突发事务影响供气未接纳紧迫步伐的;
(三)燃气谋划者私自休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分依法撤回、作废、注销、吊销燃气谋划允许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谋划者应当建设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切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分应当凭证职责分工,依法增强对燃气质量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钱,应当凭证购气本钱、谋划本钱和外地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分确定和调解管道燃气销售价钱,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谋划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蹊径、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清静的划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分、国务院铁路部分的有关划定;通过蹊径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划分遵照有关蹊径运输、水路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取得危险货物蹊径运输允许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允许。
第二十五条
燃气谋划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职员和车辆增强管理,并肩负响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运动,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谋划者应当依法谋划,忠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视。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管理,增进燃气谋划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手艺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清静用气规则,使用及格的燃气燃烧用具和气瓶,实时替换国家明令镌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用具、毗连受等,并凭证约定限期支付燃气用度。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设健全清静管理制度,增强对操作维护职员燃气清静知识和操作手艺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用具;
(四)私自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清静条件的场合使用、贮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谋划者举行盘问,燃气谋划者应当自收到盘问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分、燃气管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举行投诉,有关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予以处置惩罚。
第三十条
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验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因素等信息。
燃气燃烧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用具上明确标识所顺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审核及格的燃气燃烧用具装置、维修职员,认真售后的装置、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用具的装置、维修,应当切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分应当会同城乡妄想等有关部分凭证国家有关标准和划定划定燃气设施�;す婺�,并向社会宣布。
在燃气设施�;す婺D�,榨取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清静的运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修建物、修建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举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侵蚀性物质;
(四)安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莳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清静的运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す婺D�,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清静运动的,应当与燃气谋划者配合制订燃气设施�;ぜ苹�,并接纳响应的清静�;げ椒�。
第三十五条
燃气谋划者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清静生产管理的划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ぷ爸煤颓寰簿颈昙�,按期举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清静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毁损、私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笼罩、涂改、私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清静警示标记。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发明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清静警示标记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阻止;经劝阻、阻止无效的,应当连忙见告燃气谋划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分、清静生产监视管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清静。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形;燃气管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实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主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谋划者配合制订燃气设施�;ぜ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接纳响应的清静�;げ椒�,确保燃气设施运行清静;管道燃气谋划者应当派专业职员举行现场指导。执法、规则尚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谋划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订改动计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分批准。
改动计划应当切合燃气生长妄想,明确清静施工要求,有清静防护和包管正常用气的步伐。
第六章 燃气清静事故预防与处置惩罚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制订燃气清静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燃气事故统计剖析制度,按期转达事故处置惩罚效果。
燃气谋划者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清静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职员和须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按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发明燃气清静事故或者燃气清静事故隐患等情形,应当连忙见告燃气谋划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分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谋划者应当建设健全燃气清静评估和危害管理系统,发明燃气清静事故隐患的,应当实时接纳步伐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凭证各自职责,对燃气谋划、燃气使用的清静状态等举行监视检查,发明燃气清静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谋划者、燃气用户实时接纳步伐消除隐患;不实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清静的,燃气管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依法接纳步伐,实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清静事故爆发后,燃气谋划者应当连忙启动本单位燃气清静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清静事故爆发后,燃气管理部分、清静生产监视管理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凭证各自职责,连忙接纳步伐避免事故扩大,凭证有关情形启动燃气清静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清静事故经视察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缘故原由、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清静事故,遵照有关生产清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置惩罚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报告和视察处置惩罚。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不依法作出行政允许决议或者打点批准文件的,发明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遵照本条例划定推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行为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取得燃气谋划允许证从事燃气谋划运动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谋划者不凭证燃气谋划允许证的划定从事燃气谋划运动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谋划允许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谋划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谋划允许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供气的;
(二)倒卖、典质、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谋划允许证的;
(三)未推行须要见告义务私自阻止供气、调解供宇量,或者未经审批私自休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谋划允许证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提供用于谋划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清静条件的场合贮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置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谋划者未向燃气用户一连、稳固、清静供应切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按期举行清静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私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允许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遵照国家有关气瓶清静监察的划定举行处分。
违反本条例划定,销售充装单位私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划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谋划、服务运动,遵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划定举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谋划者未凭证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清静生产管理的划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ぷ爸煤颓寰簿颈昙堑�,或者未按期举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接纳步伐实时消除燃气清静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小我私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对小我私家可以处1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装置、使用不切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用具的;
(四)私自装置、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清静条件的场合使用、贮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审核及格的燃气燃烧用具装置、维修职员的;
(八)燃气燃烧用具的装置、维修不切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遵照有关治安管理处分的执法划定举行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燃气设施�;す婺D诖邮孪铝性硕坏�,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解步伐,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小我私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举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侵蚀性物质的;
(三)安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莳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谋划者配合制订燃气设施�;ぜ苹�,接纳响应的清静�;げ椒�,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清静运动的。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燃气设施�;す婺D诮ㄉ枵佳沟叵氯计芟叩男藿ㄎ铩⑿藿ㄎ锘蛘咂渌枋┑�,遵照有关城乡妄想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举行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侵占、毁损、私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私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解步伐,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小我私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划定,毁损、笼罩、涂改、私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清静警示标记的,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恢回复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主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谋划者配合制订燃气设施�;ぜ苹�,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接纳响应的清静�;げ椒サ�,由燃气管理部分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修建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用具,包括住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滚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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